>
← 返回文书列表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文书样式(模板) · 企业登记与破产业务文书(一~十二)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人民法院以(××××)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公司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81条之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如下重整草案,现分别提交××人民法院审查和债权人会议讨论。
1.经营范围的调整;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企业决策和执行机构的改组、管理人员的变动;
3.企业经营策略和营销策略的转变;
4.企业的股权转让、增加股东出资;
5.企业经营借款及所需经营资金的解决;
6.企业裁员措施;
7.经营指标和企业脱困预期。
二、债权分类
根据会计审计报告,截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债务人××公司负债总额人民币元,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对债务人××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以下债权:
(1)甲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以债务人的××财产(如办公大楼)作为抵押;
(2)乙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以债务人的××财产(如××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
(3)丙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以债务人的××财产(如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股)质押贷款。
2.劳动债权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以下债权:
(1)职工工资人民币________元;
(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3)应当缴纳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人民币________元;
(4)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
3.税款债权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
4.普通债权总额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以下债权:
(1)所欠甲公司××款(如货款)人民币________元;
(2)所欠乙公司××款(如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元;
(3)所欠丙公司××款(如材料款)人民币________元。
三、债权调整方案和清偿方案
1.下列担保债权即××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银行贷款人民币
_______元和××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元,按照债权额的_______%予以偿还。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担保权,上述银行债权的本金偿还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偿还完毕。
2.下列劳动债权,包括职工工资人民币_______元,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应当缴纳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人民币_______元,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债权额的_______%予以偿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人民币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债权额的_______%予以偿还。
3.税款债权总额人民币_______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债权额的_______%予以偿还。
4.普通债权总额人民币_______元,按照债权额的_______%予以偿还。清偿期限如下:
(1)所欠甲公司××款人民币_______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偿还比例偿还;
(2)所欠乙公司××款人民币_______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偿还比例偿还;
(3)所欠丙公司××款人民币_______元,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偿还比例偿还。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债务人××公司清偿完毕债权清册之全部债权的期间,为重整计划的期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将按照偿还计划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偿还所有债权完毕之日终止。
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_______个月为重整计划监督期。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公司(或××公司管理人)(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文书范本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7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2007年9月19日,杭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公告,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债权申报事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007年9月26日,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海纳已经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同时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浙江海纳资产状况说明,浙江海纳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破产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裁定刊发在2007年9月28日的《人民法院报》上。重整期间自杭州中院裁定浙江海纳重整之日起。
管理人成立以来,认真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接管了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杭州中院许可,决定浙江海纳继续营业,并聘任浙江海纳全部原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重整工作、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正式提交本重整计划草案。
基于以下事实:
1.浙江海纳原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违法违规挪用公司资金2.51亿元(本金),并为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95亿元(本金),使浙江海纳资产质量严重下降,负债金额急剧增加,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2.浙江海纳全部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冻结,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3.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显示:在假设清算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清算价值为99,640,667.51元;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条件下,浙江海纳重整申请受理日的资产价值为110,728,700.00元;
4.经法院确认,参加浙江海纳重整程序的普通债权总额为542,480,523.44元;
5.如果破产清算,在假设清算期为一年的前提下,债权人可能获得14.82%的比例清偿;
6.如果破产清算,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和所有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权益为零;
7.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资产将大幅贬值,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
8.如果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本部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将会失业,增加社会负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避免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浙江海纳的实际情况,拟订本浙江海纳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包括:
(一)偿债资金来源
由于浙江海纳自身已基本丧失了偿债能力,为避免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管理人与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投资)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大地投资以浙江海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产价值11,072.87万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完成浙江海纳重整计划。
其中1227.2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浙江海纳截至重整受理日的全部对外应收款,以提高浙江海纳的资产质量,同时使浙江海纳彻底摆脱“飞天系”对其资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转让价格为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完成后,大地投资自行向债务企业行使权利,承担不能收回的风险,浙江海纳收到转让款后,优先支付重整期间发生的重整费用和共益债权799万元,剩余428.26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
另外9845.61万元现金由大地投资代浙江海纳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大地投资代偿后,形成对浙江海纳9845.61万元新的债权。
因此,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现金合计10,273.87万元。
(二)债权分类
经法院确认,因浙江海纳不存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不存在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权;不存在税款债权;只存在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共计15家,普通债权本金总额共计40,522.89万元。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用于清偿的现金总额,普通债权本金将获得25.35%的清偿。
普通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上述比例现金一次性清偿后,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债权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
个人普法研讨与写作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本模块内容引自公开出版物,不作为正式法律文书模板,使用前请结合个案事实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且以现行法核验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