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返回文书列表
十六

质权合同

文书样式(模板) · 民商事合同业务文书(十一~二十:行纪/居间/保证/定金/抵押/质权/劳动/保险/委托拍卖)
质权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即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出质人即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了确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丙方愿意为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权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担保。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现定,特订立本合同,以期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果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利率、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1.借款利率为: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一经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划付,即视为乙方已经放款,甲方已经承借有关金额,该笔借款自划入甲方账户之日开始计息。
3.甲方的付息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项: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借款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本合同利率不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调整,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得以全部清偿,由丙方向乙方提供质权担保。
1.本合同项下丙方提供的质权为:
(1)定期储蓄存单共_____张,计人民币/外币(大写)__________。
(2)国库券共_____张,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3)××借记卡内定期存款,计人民币/外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
上述质权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外币按本合同签订日外汇买入价汇率折成人民币),质权详情见《质权收据》。
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质押率为_____%。
3.丙方质权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之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丙方以存单或××借记卡出质时,存单和××借记卡内的存款在出质期间按银行相应存款利率计息。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在出质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也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第六条 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一次性全额转入上述账户中;贷款发放后,甲方应于任何应付款日前将本息额存入上述账户,并授权乙方于该付款日直接划收相应款项(或者甲方于任何应付款日以现金向乙方支付本息)。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且经乙方指出后仍不更正。
3.甲方发生失业、失踪、死亡、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等,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拒绝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质权被擅自转让、赠与、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质权的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及乙方贷款的安全,而甲方又未能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6.甲方涉及诉讼、仲裁,由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限制其处分权,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7.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借款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
8.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9.其他足以威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条 甲方变更住所或联系方式时,应于变更后_____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可能影响其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事件时,均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乙方。
第十条 如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应至少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送达乙方处即为不可撤销。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按乙方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如申请展期,至少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提前_____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办理相关展期手续。
第十二条 若甲方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依逾期天数每日计收_____的罚息;同时对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对甲方违约使用的资金,乙方有权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每日计收_____的罚息。
上述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 丙方承诺:
1.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台同项下的质权设立过任何质权,在该质权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丙方将质权移交给乙方占有。如质权为存单或××借记卡,则丙方同意乙方将其出质的存单或××借记卡内的存款冻结。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质权予以解冻、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或向第三方进行馈赠、转让或再出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权。
5.丙方没有亦不会采取任何有可能使乙方遭受损失或使质权减值的行为。
6.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现任何争议或受到任何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使乙方免受侵害。
7.当借款展期时,丙方自动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继续对展期借款提供质权担保。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由丙方交与乙方,乙方应向丙方开具《质权收据》。《质权收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质权的实现: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可以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兑现、扣收或其他方式处分质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2.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乙方可以于通知甲方及丙方提前收回贷款的当日以兑现、扣收或其他方式处分质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如果出质的存款是外币的,在处分质权时,应由乙方按处分质权当日的外汇买入价先办理结汇,再予以清偿。
4.如果处分质权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乙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如果处分质权所得的款项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在处分质权后_____日内将剩余的部分返还丙方。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清偿了全部债务。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
本合同因本条第1款而终止的,乙方应在甲方还清贷款后五日内将质权返还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乙方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第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_____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丙方将质权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办理质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 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_____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三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及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共有权人_____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和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三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丙三方在_____ 签订。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动产质权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4)账面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大写)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______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
个人普法研讨与写作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本模块内容引自公开出版物,不作为正式法律文书模板,使用前请结合个案事实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且以现行法核验相关条文。